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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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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1998-00007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05-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1998]19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时间: 1998-05-04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去年第四季度以来,我省连续发生非法传销和传销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已成为我省信访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传销经营所带来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提高落实《通知》的自觉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果断将传销经营活动坚决彻底地予以查禁。

  二、立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一律禁止。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的,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假借专卖、代理、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以及其他形式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要立即坚决取缔,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由赵德全副省长任组长的禁止传销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梁和平,省工商局局长王东峰,副局长宿景周,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文义,省法院副院长杨尊法,省公安厅副厅长柳启元,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志起,省信访局副局长何永洪,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副行长刘树义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景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工作。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加强对传销企业银行存款支付的监控,促使传销企业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信访部门要把贯彻《通知》精神纳入信访工作重点,积极做好群众上访的接待和疏导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形成社会共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结合实际,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各地贯彻执行《通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省政府禁止传销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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